(2016)内0404民初6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崔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崔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554号原告:高某,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1998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负责人:刘桂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与被告崔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某、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王某的起诉。审判员张龙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乔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