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段永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民初3102号原告段永猛,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子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永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立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德峰,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子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司机段永森驾驶原告所有的挂靠于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豫N×××××(主)豫U×××××(挂)欧曼拖挂货车,于2016年3月6日09时28分,在新疆××自治区××国道××处与孜为坦.吐买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孜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尉公交认字(2016)第0000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段永森负事故全部责任,孜为坦.吐买尔无事故责任。为处理该事故,经尉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法调解,原告向受害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2500元。原告所有的豫N×××××(主)豫U×××××(挂)欧曼拖挂货车以挂靠单位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原、被告就理赔事宜协商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理赔保险事故赔偿款49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故当事人的驾驶证、行车证。2、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2016年5月21日出具的证明、原告段永猛的身份证复印件、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构代码证、豫N×××××号车行驶证,司机段永森的机动车驾驶证、保单三份、事故认定书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65016009)。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原告所有的豫N×××××号机动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系豫N×××××号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挂靠于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第二组:病例及检验意见书。证明:该事故导致孜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组:孜某抢救费票据、清单。证明:抢救孜某支付医疗费16144.19元。第四组:死者孜某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土葬证明。证明:原告赔付对象及依据。第五组:调解书、赔付凭证。证明:原告已赔付死者孜某亲属4925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第一组证据认为挂车的实际所有人是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能证明所有人为本案原告,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是复印件由法庭核实。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系复印件,请法庭核实。事故认定书记载司机段永森驾车驶离现场,第三者责任险不应赔付。对第二组证据病例真实性无异议,但应该扣除非医保用药。检验意见书系复印件请法庭核实。对第三组证据认为医疗费票据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对第四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五组证据认为赔付款项中医疗费非医保用药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承担,送葬人员误工费人数过多,天数时间过长应在7日内,赔付标准过高。电动车修理费、交通费没有证据支持。赡养费部分计算的年限过长,部分标准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6日9时28分,原告司机段永森驾驶挂靠于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原告段永猛实际所有的豫N×××××(主)豫U×××××(挂)欧曼拖挂货车,行驶至新疆××自治区××国道××处与孜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孜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孜某支出医疗费16144.19元。事故经经尉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尉公交认字(2016)第0000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段永森负事故全部责任,孜为坦.吐买尔无事故责任。该事故经尉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法调解,原告向受害方赔偿:1、医疗费16144.19元。2、丧葬费27203.5元。3、死亡赔偿金174840元。4、送葬人员误工费3人×15天×149.06元=6707.7元。5、赡养费:父亲(7年×17685元)÷3人=41265元、母亲(16年×17685元)÷3人=94326元、长女(6年×7365元)÷2人=22095元、长子(10年×7365元)÷2人=36825元、次子(16年×7365元)÷2人=58920元。6、交通费2011.7元。7、两轮电动车修理费2000元。8、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532338.09元,原告实际赔付492500元。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且购买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死者孜某出生于1976年8月18日,现年40周岁,为农业户口。其父亲吐买尔·司马义,出生于1942年9月12日,现年74周岁,非农业户口;其母亲阿提开·阿不来提出生于1951年12月25日,现年65周岁,非农业户口。死者孜某育有子女三人,长女穆耶赛尔·斯拉依,出生于2003年8月23日,现年13周岁,农业户口;长子伊力扎提·斯拉衣,出生于2007年8月12日,现年9周岁,农业户口;次子木司塔帕·斯拉衣,出生于2014年2月8日,现年2周岁,农业户口。死者孜某有兄弟姐妹三人。另查明,2016年新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20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3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52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578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所有的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被告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各投保的保险险种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为赔付给死者孜某亲属的医疗费16144.19元、丧葬费为45789元/年÷12个月×6个月=22894.5元、死亡赔偿金8332元/年×20年=166640元、抚养费:父亲15206元/年×6年÷3人=30412元、母亲15206元/年×15年÷3人=76030元、长女5520元/年×5年÷2人=13800元、长子5520元/年×9年÷2人=24840元、次子5520元/年×16年÷2人=44160元。被抚养人抚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总额为35588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者的二轮电动车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被告不予支付理赔款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付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法损失的诉讼请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1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144.19元,死亡赔偿金295882元,丧葬费2289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段永猛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段永猛垫付的医疗费6144.19元,死亡赔偿金295882元,丧葬费22894.5元。三、驳回原告段永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