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郑美丽、王令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美丽,王令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郑美丽,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令然,男,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令然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德峰审判员 贺加贝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