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褚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47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褚某强制措施2016年8月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480号指控事实2016年5月3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褚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U号正三轮车沿莱西市区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岛路路口北面处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鲁B刮擦后逃逸,至杭州路与团岛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检测,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经莱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褚某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兴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昕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