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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周红儿与何林波、乐依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儿,何林波,乐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儿,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长地爿路***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67********。被执行人何林波。被执行人乐依群。申请执行人周红儿与被执行人何林波、乐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红儿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92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林波、乐依群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乐依群的社保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从上述账户中扣取执行款21132元。申请执行人周红儿于2016年8月22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债权已实现21132元,未实现180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5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