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贾素云与潘化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素云,潘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283号申请人贾素云,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潘化彬,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6年8月4日20时30分许,潘化彬驾驶鲁RY87**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站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正中央大街门前处时,与骑电动三轮车的贾素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贾素云和电动三轮车乘员侯茜茜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潘化彬弃车逃逸事故现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6]第195号认定潘化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素云、侯茜茜不承担事故责任。申请人贾素云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潘化彬驾驶的鲁RY87**号小型轿车,并提供侯红春所有的鲁RD61**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3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潘化彬驾驶的鲁RY87**号小型轿车于东明县交警队一年。查封侯红春所有的鲁RD61**号小型轿车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