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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恩忠、杨凤华等与董万春、王晓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忠,杨凤华,董万春,王晓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91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恩忠。申请执行人:杨凤华。被执行人:董万春,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开发区渤海家园1-1-8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20823211X。被执行人:王晓蝉,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开发区渤海家园1-1-8号,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8301254427。本院在执行王恩忠、杨凤华与董万春、王晓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董万春、王晓蝉于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万春、王晓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在诉讼中于2015年11月3日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董万春所有的座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国路66号2101号房屋。我院已对该查封房屋价格评估完毕,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将该房屋以评估价格过户给王恩忠,董万春、王晓蝉所欠王恩忠、杨凤华及本院执行的孙伟建债务及王小艳债务均由王恩忠负责偿还,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房租由董万春收取,申请执行人王恩忠给付被执行人董万春姚山村股金证,几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意见。我院并询问该房屋承租人罗斌,其书面申请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董万春所有的座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国路66号2101号房屋作价56300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恩忠抵偿所欠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王恩忠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恩忠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长奎审判员  孟凡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