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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超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438号罪犯曲超,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曲超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缴纳)。2014年10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曲超减刑一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曲超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曲超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曲超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强书 记 员  司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