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周平与陈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平,陈四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126号原告陈周平,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四行,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陈周平与被告陈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陈周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周平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周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陈周平负担。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婵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