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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庞某与徐某甲、王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徐某甲,王某,徐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566号原告:庞某,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住利辛县。被告:徐某甲,女,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利辛县。被告:王某,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徐某乙,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徐某甲、王某、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庞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某甲、王某、徐某乙名下的存款2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某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的存款限额26万元;二、查封原告庞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庞某购买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南侧、双桥路东侧的祥源*中央名城2幢四单元406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曼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