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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与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966号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荣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万元财产或债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或债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房权证号:谷城县房权证石花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