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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冰、申少平金融借贷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冰,申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高中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雷仁杰,建瓯市信用联社风险合规部职员。被执行人林冰,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申少平,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冰、申少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41.7666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申少平的房产及林权已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