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尚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某,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杜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尚某已于2016年6月13日将房屋贷款全部还清,该案申请人杜某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尚某房屋贷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2015)雨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王圣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