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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包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包青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包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和解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