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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唐某甲遗赠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某,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申2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被申请人(一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甲。原审第三人唐某乙。申请再审人梁某因与被申请人唐某甲、原审第三人遗赠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54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再审人梁某申请再审称,其韦海波之间属于养母女的关系且遗嘱合法有效,请求本院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答辩称,梁凯珍与韦海波之间不是养母女关系,梁某亦无权继承韦海波遗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某与韦海波之间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亦没有共同生活,不属于养母女关系。虽然韦海波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件,但因梁某与韦海波之间不属养母女关系,实际上所立的遗嘱实际上属于遗赠,又因没有证据证实梁某在法定时间内表示接受遗赠,按照法律规定视为放弃遗赠。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梁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梁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 荣审 判 员  杨清梅代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金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