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0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于宁与徐路红、余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宁,徐路红,余辉,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0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宁,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徐路红,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辉,男,1987年2月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陈建,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淳安县。于宁与徐路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1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此情况进了确认。待发现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0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宁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国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