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4592号原告:于某,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寿功,招远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个体业主。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