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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4592号原告:于某,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寿功,招远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个体业主。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