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辖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塑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萧广芬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塑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萧广芬,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萧志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塑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大京九塑胶原料市场塑发西路办公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刘治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铁武,广东华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萧广芬,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生,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雪莲,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金湖花园。法定代表人:陈晓棠。原审被告:萧志标,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上诉人东莞市塑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萧广芬及原审被告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萧志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民二初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东莞市塑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是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萧广芬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原审被告萧志标的户籍所在地在东莞市莞城区,以上两名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小玲审判员 黄燕慧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