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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猛与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潘家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王猛,潘家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家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权,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浩,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家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权,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王猛及原审被告潘家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受让人因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提起的诉讼。王猛提交的《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虽然能够证明其受让了案涉债权,但不能驳斥债务人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该债权不具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抗辩,原债权人贺泽斌未参加诉讼不足以明晰案涉债权的本质属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49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卢 玉 和代理审判员 吕 巍 巍代理审判员 陈 小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璐(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