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清莲与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莲,李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727号原告李清莲,女,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兵,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原告李清莲诉被告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清莲诉称,2015年10月1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0元,约定利息1分/月,口头约定使用期间三个月。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今借李清莲现金贰拾万元整(利息1分,李小兵,2015.10.13”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息,被告拖一个月又一个月,至今不予偿还。造成了原告经营和生活的极大困难。依据民法通则“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6000元,直到本息清偿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院受理的以河南铮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泌阳分公司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而本案的被告李小兵系河南铮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清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