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76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红,苟三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899号申请人:李明红,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申请人:苟三聪,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明红与被申请人苟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苟三聪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中泉路东段商铺。同时申请人以其丈夫卢有俊所有的甘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苟三聪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中泉路东段商铺;二、对卢有俊所有的甘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尚丽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