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思平与韩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思平,韩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郑思平,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韩瑞军,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思平与被执行人韩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费650元,合计5065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查明,被执行人韩瑞军名下有赣C×××××、赣C×××××汽车两辆,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予以查封。本案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赣C×××××、赣C×××××车辆档案予以查封,但该车辆未能扣押,无法进行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韩瑞军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基于被执行人韩瑞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