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庞新愉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新愉,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816号原告庞新愉,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晓茸,女,系原告之母。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琼,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新愉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新愉诉称,2014年4月3日,其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B1-586《商铺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其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中登城市花园B1层B区586号商铺,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15.7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2871.66元,总价为36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其一次性支付商铺总款360000。协议约定该房产经验收合格后应于2014年10月1日交付其使用,被告保证销售的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并承诺“五证”齐全。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无法向其交付房产,且尚未取得国有土地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其多次与被告协商退铺退款,均以无钱为由被拒。现起诉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其已付购房款360000元并赔偿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中登公司至今未取得中登城市花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新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庞新愉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庞新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