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臧昕、洪锡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昕,洪锡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字第1742号申请人臧昕,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锡荣,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臧昕与洪锡荣侵权纠纷一案中,据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0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被执行人洪锡荣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0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