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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臧昕、洪锡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昕,洪锡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字第1742号申请人臧昕,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锡荣,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臧昕与洪锡荣侵权纠纷一案中,据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0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被执行人洪锡荣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0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