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4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日东与陈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日东,陈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672号原告徐日东。被告陈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日东诉被告陈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日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日东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徐日东承担。审判员  郑红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云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