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7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7916号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街439号122室。法定代表人:蒋汉林,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中,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展诚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元,依法减半收取120.50元,由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