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雅景建材经营部与陈德刚,重庆德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雅景建材经营部,重庆德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385号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雅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68号A-1幢B区5栋1楼6号。经营者朱秀华,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重庆德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附32号4-3。法定代表人陈德刚,经理。被告陈德刚,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雅景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德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雅景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德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雅景建材经营部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雅景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雅景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