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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行审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执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陆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审16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932030-X。法定代表人陈革,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晏书伦,该单位民警,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陆有福,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501600100224771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询问核实处罚事实,但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光彬审 判 员  陈利斌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