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洋,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坤,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杨洋,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洋,董事长。终结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庄鸿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新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