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洋,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坤,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杨洋,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洋,董事长。终结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庄鸿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新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