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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11馨洋行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馨洋行有限公司,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台北市中正区金华街26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05120285。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深意工业大厦6楼607,组织机构代码:080776625。法定代表人:林伟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0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馨洋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并销毁相关成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以及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22XXXX.X、专利名称为“胸罩XX边片”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于2014年07月04日,并于2014年10月15日取得授权,授权公告号为CN302962XXXX,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在经营中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大量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胸罩及其配件。为制止被告侵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期间,2016年8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7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号为ZL20143022XXXX.X的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本案权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原告不再是本案的专利权人,原告与本案已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已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案的起诉已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对原告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本院依法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春辉审 判 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周建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兰 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