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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保93号申请人陈某某,男。被申请人郭某某,男。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某某所有的一辆“别克”牌牌照为湘LXXX**小型普通客车。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19日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和扣押,并于同日将裁定书送达给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现因申请人陈某某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又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某某所有的一辆“别克”牌牌照为湘LXXX**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洁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