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3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郭振辉、吴明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吴明爱,郭振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3995号原告:王丽华,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江雅雯(实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爱,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辉,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与被告郭振辉、吴明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