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孟小荣申请龚文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小荣,龚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孟小荣被执行人:龚文才孟小荣申请龚文才合同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小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长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