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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74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民,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大国,男,生于1976年6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系该行信贷部客户经理,住湖北省郧西县观音镇11组。代理权限:收集资料、参加诉讼、答辩调解、代收文书、参加执行、和解等。被执行人王传平,女,生于1985年3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陡岭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权超,男,生于1983年1月21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小堰村5组,系被告王传平丈夫。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王传平、权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权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东方明珠支行的工资账户62×××42,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