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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望发、杨义云与王新元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望发,杨义云,王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135号申请人杨望发,自由职业。申请人杨义云,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新元,云梦××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职工。本院在执行杨望发、杨义云与王新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新元归还申请人杨望发、杨义云欠款8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8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归还逾后,被执行人王新元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归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元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