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宏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宏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和小区怡海翠庭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367号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9号。法定代表人郑本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延巍,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颖,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宏光。第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和小区怡海翠庭业主委员会,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怡海翠庭小区19号楼2楼。负责人朱日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光、第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和小区怡海翠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柯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