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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典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265号罪犯纪典庆。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典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8月7日缴纳一万元;2015年11月16日缴纳一万元)。2012年9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青刑执减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1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青刑执减字第19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纪典庆减刑一年二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纪典庆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纪典庆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纪典庆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典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婧华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