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秋明、李建中等与谭镇雄、李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明,李建中,李明强,李明妹,李秋青,李细妹,谭镇雄,李军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853号原告李秋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38,住东源县。原告李建中,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31,住东源县。原告李明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15,住东源县。原告李明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26,住东源县。原告李秋青,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35,住东源县。原告李细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624,住东源县。被告谭镇雄,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18,住连平县。被告李军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1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明、李建中、李明强、李明妹、李秋青、李细妹与被告谭镇雄、李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镇雄、李军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明、李建中、李明强、李明妹、李秋青、李细妹撤回对被告谭镇雄、李军强起诉。代理审判员 曾晓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古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