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辉与张志国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395号申请执行人赵辉,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张志国,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赵辉申请张志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27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辉于2016-7-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274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荣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