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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魏国新诉朱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新,朱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022号原告:魏国新,男,1989年6月2日出生。被告:朱皓,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原告魏国新与被告朱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魏国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国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魏国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