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魏国新诉朱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新,朱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022号原告:魏国新,男,1989年6月2日出生。被告:朱皓,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原告魏国新与被告朱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魏国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国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魏国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