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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申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树强与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4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树强,男,汉族,1944年3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再审申请人刘树强起诉黄骅市旧城镇人民政府、黄骅市旧城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刘金亮、刘金祥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立行终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树强申请再审称,1994年刘树强去天津打工,将承包地转包给刘金祥,该地块未及时返还。其多次申请,请求旧城镇政府撤销土地承包合同证书,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均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法院不予立案是违法行为,与中央关于司法改革依法治国战略相对抗,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黄骅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追究主管人员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本院认为,黄骅市人民法院在接受刘树强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内容欠缺且存在其他错误,进行了指导释明,并告知刘树强补正修改内容,刘树强修改后再次起诉时仍不符合受理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对刘树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刘树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树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茂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