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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汪文本与鲁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本,鲁调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274号原告:汪文本,务农。被告:鲁调凤,职业不明。原告汪文本为与被告鲁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密锜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鲁调凤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对其进行公告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文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调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文本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5年归还,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鲁调凤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鲁调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2014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其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归还,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若到期不还,被告将位于陆埠大街22弄信用社住宿楼抵押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鲁调凤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调凤归还原告汪文本借款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鲁调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章程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