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付耀田,刘明,付跃生,程艳利,王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广峰,主任。被执行人付耀田,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刘明,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付跃生,男,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程艳利,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王顶峰,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临罗执字第11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明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明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