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戚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20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2月22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戚某以帮被害人彭某到香港代购苹果手机等名义,从彭某处骗取人民币7900元,随后被告人戚某将被害人彭某的微信拉黑并失去联系。2016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戚某抓获归案。2016年7月4日,被告人戚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彭某损失9020元,彭某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查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被告人戚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察笔录及辨认笔录;银行取款录像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戚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戚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犯诈骗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本院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承认控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2016至10年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成华速录员 李颖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