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小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16号罪犯张小云,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7628元。张小云等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7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判决对其他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撤销本院对被告人张小云的定罪与量刑,改判被告人张小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小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5月3日、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小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小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罪犯张小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考核分达125.2分,但该犯有违规行为,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消费较高,系共同犯罪主犯,主观恶性较大,应降低减刑幅度,建议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5.7分,2014年6月及2015年12月因违规被扣3分。月均消费700余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小云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服刑期间有违规扣分,且有一定履行能力却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检察机关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云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