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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魏伟与吴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吴清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587号原告魏伟,农民。被告吴清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伟诉被告吴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伟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魏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徐 彬书 记 员 周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