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魏伟与吴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吴清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587号原告魏伟,农民。被告吴清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伟诉被告吴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伟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魏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徐 彬书 记 员 周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