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秦成席与刘书强、王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成席,刘书强,王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839号原告:秦成席,男,汉族。被告:刘书强,汉族。被告:王留波,汉族。原告秦成席与被告刘书强、王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25日本院受理后,2016年8月23日,原告秦成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秦成席承担。审判员 唐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