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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秦成席与刘书强、王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成席,刘书强,王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839号原告:秦成席,男,汉族。被告:刘书强,汉族。被告:王留波,汉族。原告秦成席与被告刘书强、王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25日本院受理后,2016年8月23日,原告秦成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秦成席承担。审判员  唐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