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287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陈某,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牛蹄乡双村11组,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