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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监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胡绣丽与绿美食用菌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绣丽,绿美食用菌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监60号申请执行人胡绣丽。被执行人绿美食用菌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法定代表人兰东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绣丽与被执行人绿美食用菌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384号仲裁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绿美食用菌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胡绣丽各支付工伤赔偿款20000元,如逾期付款,按当期应付额10%向申请执行人加付赔偿金。该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已履行28000元,尚余12000元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依据该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余款及赔偿金1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384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超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一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