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767号原告高某某,女,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彬,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海阳市。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旭 来源: